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受理标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3.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需提交原件分数 |
需提交复印件书 |
材料要求 |
是否必须 |
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书、委托书按要求填写齐全、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一致 |
2 |
0 |
请用电脑打印或是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 |
是 |
承德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表按要求填写齐全,项目名称、地址、申请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与申请书、委托书一致 |
2 |
0 |
请用电脑打印或是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 |
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 |
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出让合同的供地位置、规模与申请一致,合同的各项指标与规划条件一致 |
0 |
2 |
部门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中的项目位置、规模与申请一致
|
1 |
1 |
部门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地形图需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并加盖测绘单位和申请单位公章,地形图中需标明拟用地范围,地形图出图时间应与申请时间相符 |
2 |
0 |
地形图要体现现有地形 |
是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燃气部门出具的意见中项目名称和位置与申请内容一致,意见明确 |
1 |
1 |
部门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否 |
4.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受理标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六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需提交原件分数 |
需提交复印件书 |
材料要求 |
是否必须 |
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书、委托书按要求填写齐全、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一致 |
2 |
0 |
请用电脑打印或是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 |
是 |
承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表按要求填写齐全,项目名称、地址、申请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与申请书、委托书一致 |
2 |
0 |
请用电脑打印或是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 |
是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土地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地面积与申请一致 |
0 |
2 |
部门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防文件中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与申请内容一致 |
1 |
1 |
部门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准予许可决定书》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国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准予许可决定书》中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位置应与申请内容一致,决定书中意见明确 |
1 |
1 |
部门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审定方案及相关材料齐全 |
4 |
0 |
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及审定科室或部门印章 |
是 |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签订双方盖章 |
1 |
1 |
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是 |
提高容积率项目需提供土地出让金补缴票据和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补缴票据与补充合同中相关内容与函告国土内容一致 |
1 |
1 |
补缴票据与补充合同中相关内容与函告国土内容一致 |
否 |
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物的权属证明 |
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权属资料需能证明建筑物的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
0 |
2 |
部门文件应合法、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否 |
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需明确已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能否满足出让要求 |
1 |
1 |
需明确已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能否满足出让要求 |
否 |
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