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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承德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33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沈淑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呼吁承德市加大治理充电车位 构建良好的法治和运行环境的建议”提案收悉,高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转派至相关部门进行研讨,综合区情,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拟建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加强规划设计,从源头上治理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问题。新建住宅小区合理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规划等部门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核时,对是否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进行审核把关。小区通过验收时要将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范畴。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在车位、车库配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辖区社区、业委会牵头,物业公司配合,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小区内合适位置建设充电车棚和充电桩。
    二、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制止无效的上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充电桩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维护管理,保证充电桩安全稳定运行。我部门已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充电桩维护管理,确保充电桩安全稳定运行。
    四、增加一些电动自行车充电网点设置,从而避免电动自行车占据充电车辆车位,在建设的时候,在建设电动停车位时有效的设计规划,分列出临时充电、长时间充电的车位,有针对性的满足用户的需求。

最后,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也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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