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邢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存在问题的建议》已收悉,高新区高度重视,立即由相关部门进行研讨承办,现结合实际答复如下:
一是对于拟建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加强规划设计,从源头上治理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问题。新建住宅小区合理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规划等部门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核时,对是否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进行审核把关。小区通过验收时要将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范畴。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在车位、车库配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辖区社区、业委会牵头,物业公司配合,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利用小区内合适位置建设充电车棚和充电桩。
二是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制止无效的上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是密切配合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意识。小区广泛宣传电动车安全存放。
最后,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您更多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