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增强企业专利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促进专利保险服务规范化、市场规模化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意见》(冀政字〔2015〕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保险是经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由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提供的专利保险产品,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侵犯专利权责任险、境外会展专利纠纷法律费用险。
第三条 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经费的申报和发放遵循诚实申请、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全额缴纳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保费,为本单位核心技术专利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利购买的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对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
(二)同一专利保险险种,优先补助费率低、风险保障金额大的专利保险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补助投保时间早的补助项目。
(四)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仅享受一次专利保险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专利保险补助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经费申报书;
(二)专利保险保单(含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明细表)复印件;
(三)专利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投保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同时提供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报审核。
(一)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开展补助申报工作相关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上一年度专利保险补助。
(二)初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4月1日前上报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评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预算规模、绩效目标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补助方案。
(四)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补助方案,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补助对象。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复核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公示和复核结果,确定补助方案。
(五)备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核意见及资金补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资金拨付。6月15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九条 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测算下一年度资金需求金额,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指标,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资金绩效目标是促进企业加强专利运用,提高专利运用效益,增强企业专利运用风险的防控与分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审核专利保险保费补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原件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确定补助对象和资金额度,拨付补助资金,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专利保险企业申报补助经费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技术创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意见》(冀政字〔2015〕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向银行出质,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申报和发放遵循诚实申请、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0年1月1日以后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2023年年底前还完全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最后一年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的50%给予补助;实际支付利息低于合同约定利息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补助。
(二)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最后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业务中专利权质押部分支付利息的5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银行证明或以专利权质押在借款合同中的占比测算。没有银行证明或者无法确定专利权质押在借款合同中占比的不予补助。
(三)每笔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仅享受一次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采用后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申报书;
(二)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合同、评估报告等;
(七)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八)贷款结清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九)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出具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实际贷款额度的相关材料;
(十)专利权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同时提供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申报审核。
(一)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开展补助申报工作相关信息以通知的形式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年3月1日前,可按照本办法及每年公布的补助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上一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助申请,则视为放弃申请贴息补助,逾期不再补报补发。
(二)初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4月1日前上报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评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预算规模、绩效目标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补助方案。
(四)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补助方案,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补助对象。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复核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公示和复核结果,确定补助方案。
(五)备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将审核意见及资金补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资金拨付。6月15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九条 贴息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测算下一年度资金需求金额,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指标,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资金绩效目标是促进企业加强专利运用,提高专利运用效益,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是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审核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原件以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确定补助对象和资金额度,拨付补助资金,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申报贴息补助经费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北省专利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省专利保险补助管理办法》《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