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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转自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2022年8月1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2〕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1年,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41号文发布以来,在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河北省所辖行政区域内

三、目标任务

《办法》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运行,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其它和附则五部分共二十一条。

(一)审批的几种情形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要审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审批,涉及压覆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建设项目的概念

《办法》中建设项目是指单独选址项目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区域评估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种类

《办法》中重要矿产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产,锂、锆、晶质石墨、萤石4种战略性矿产,以及碎云母、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3种我省优势矿产,共计41种重要矿产资源。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矿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范围

单独选址项目选址前,应查询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范围应符合行业规定和我省有关政策,原则上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扩300米。经查询初步认定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首先考虑调整选址方案,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少压覆矿产资源。

(六)编制调查(评估)报告的几种情形

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有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含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在此基础上,建设项目不压覆、视为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和只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区域评估项目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五、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范围由全部矿产资源调整为重要矿产资源,只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审批;二是取消了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要求开展区域调查评估,经过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区域,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三是强化了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之间为民事关系的认识,对于压覆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双方通过签署补偿协议等方式解决。

六、重要意义

《办法》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提升全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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