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实现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按照“谁履职、谁公示”的原则,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执法依据、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等;各执法大队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综合科负责保密审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保密审查机制,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职责科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示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章 事前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条 综合科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执法信息的,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三章 事中公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在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员明确告知所属执法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事后公开
第十四条 各执法大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大队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执法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执法大队于每月20日前向政策法规科分别报送《河北省建设行政处罚情况报告表》、《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建设月报表》、《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登记表》。政策法规科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31日前向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按照谁公开谁撤销的原则,各执法单位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综合科负责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印发舆情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三条 执法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二)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三)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