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标准 | |||||||||
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或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违法建设部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或拒不配合执法工作的 |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能拆 除的情形 | 轻微 | 能够按期拆除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 | 逾期不拆除 | 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不能拆除的情形 | 轻微 | 能够主动配合工作,社会影响轻微的情形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 |||||||||||
一般 | 能够主动配合工作,社会影响较轻的情形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1%-5%的罚款。 | ||||||||||||
严重 | 不能够主动配合工作,社会影响严重的情形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5%-10%以下的罚款 | ||||||||||||
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或者违法建设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倍以上0.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能够配合执法工作或者违法建设面积1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4倍以上0.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不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或者违法建设面积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妨碍执法公务或损害公共利益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 ||||||||||||
3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一)责令限期改正;(二)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服从管理,并按要求改正 | 书面教育,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限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 ||||||||||||
较重 | 在限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限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改正,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 ||||||||||||
4 | 对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轻微 | 服从管理,能够离开履行责任的 | 口头警告 | |||||||||
一般 | 经三次警告后仍不履行责任的 | 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
严重 | 拒不服从管理的 | 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
5 | 对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轻微 | 临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轻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临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且未清洗、粉刷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临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严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改正后仍不清洗、粉刷的 | 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6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清除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逾期未清除,初犯或危害较轻;造成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清除,再犯或危害较重;造成污染面积在5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1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屡犯或危害严重,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服从监管,暴力抗法的 | 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 ||||||||||||
6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实施者 | 轻微 | 数量在5处以下,主动清除的 | 处50元罚款 | ||||||||
一般 | 数量在5-20处的 | 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数量在20处以上或拒不清除的 |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组织者 | 轻微 | 数量在5处以下,主动清除的 | 处以20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数量在5-20处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数量在20处以上或拒不清除的 | 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改正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责令改正,督办一次拒不改正的 | 处以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 | 处以1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 | 处以200元的罚款 | ||||||||||||
8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 | 每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或者没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或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 | 每处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堆放物料1立方米以下且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堆放物料5立方米以下的 | 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堆放物料5—10立方米的 | 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堆放物料超过10立方米的 | 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 ||||||||||||
10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服从管理 ,能够及时撤离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拒不停止经营 | 轻微 | 发现违法行为超过3次的但能及时改正的 | 每次处以20元罚款 | |||||||||||
一般 | 经2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 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服从管理,存在多次该种影响市容行为,或暴力抗法,产生严重影响的 | 每次处100元的罚款 | ||||||||||||
11 | 对货运液体、散装货物、垃圾车辆造成泄漏、漏撒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且主动清除的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污染面积在10-1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清洗,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4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予以督办2次以上的仍不清除 | 责令限期清洗,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再次责令改正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3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足一吨 | 轻微 | 警告后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清运的 | 处以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予以清运的 | 处以1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三次警告仍未能清运的 | 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超过一顿 | 轻微 | 警告后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清运的 | 每吨处以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予以清运的 | 每吨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三次警告仍未能清运的 | 每吨处以500元的罚款 | ||||||||||||
14 | 对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积雪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整改 | 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清扫铲除积雪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未整改 | 轻微 | 逾期1日未清除的 | 处以1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2日未清除的 | 处以1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或暴力抗法的 | 处以200元的罚款 | ||||||||||||
15 | 对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轻微 | 首次违规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反规定的 | 处以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三次违反规定的 | 处以200元的罚款 | ||||||||||||
单位 | 轻微 | 首次违规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反规定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以3000元的罚款 | ||||||||||||
16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及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未即时清除饲养宠物粪便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处理 | 能够服从管理,限期内处理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处理 | 轻微 | 在限定期限内仍未停止饲养家畜家禽,且饲养家禽、家畜数量在10只以下的 | 予以没收,处以每只20元的罚款 | |||||||||||
一般 | 饲养家畜、家禽在10只以上30只以下 | 予以没收,处以每只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饲养家畜、家禽在30只以上或者造成周边100米范围内环境污染或者拒不服从管理的 | 予以没收,处以每只100元的罚款 | ||||||||||||
17 |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占用面积在5-20平方米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18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纸屑、烟头、瓜果皮核、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能够服从管理,及时清除的 | 处以1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三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以3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处以50元的罚款 | ||||||||||||
19 |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服从管理,能够立即改正的 | 处以2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三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以3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处以50元的罚款 | ||||||||||||
20 |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服从管理,能够立即改正的 | 处以5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三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以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处以200元的罚款 | ||||||||||||
21 | 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拒不改正 | 轻微 |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或者占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或者占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占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22 |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0元罚款 | ||||||||||||
23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彻底、不及时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时间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 | 处2000元罚款 | ||||||||||||
24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 | 处以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25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服从管理,能够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较重 | 经三次警告仍未停止该违法行为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多次警告仍未停止该违法行为的或拒不服从管理,暴力抗法的 | 处以20000元罚款 | ||||||||||||
26 | 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占用或者挖掘不足10平方米的,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免于处罚 | |||||||||
一般 | 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未及时整改 | 1万元以下处罚 | ||||||||||||
严重 | 50平方米以上,拒不整改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 | ||||||||||||
27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施工场地面积不足10平米且能及时整改的 | 免于处罚 | |||||||||
一般 | 施工场地面积超过10平米不足50平方米的未及时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施工场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拒不整改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 | ||||||||||||
28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不足10平米且能及时整改的 | 免于处罚 | |||||||||
较重 |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超过10平米不足50平方米的未及时整改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上,拒不整改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处罚 | ||||||||||||
29 |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轻微 | 重量在0.1吨以下或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重量在0.1-1吨或面积在1-5平方米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重量在1吨以上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 | 轻微 | 重量在0.1吨以下或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元罚款 | |||||||||||
一般 | 重量在0.1-1吨或面积在1-5平方米的 | 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重量在1吨以上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30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轻微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平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平米以上300平米以下的 | 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300平米以上,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 | 轻微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平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平米以上300平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300平米以上,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在100-300立方米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或警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上300立方米以下的。或两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300立方米以上的或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在100立方米以下的,警告后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在100-300立方米的,或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20000元 | |||||||||
一般 |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00-40000元 | ||||||||||||
严重 |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接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000-50000元 | ||||||||||||
3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尚未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或违法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倒卖、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违法所得,金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接受的,或违法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涂改、出租或出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或倒卖、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6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 | 轻微 | 初次违法,处置垃圾100立方米以下或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置垃圾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接受的,或一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及运输单位 | 轻微 | 初次违法,处置垃圾100立方米以下且警告后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置垃圾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 | 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接受的,或一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轻微 | 初次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100立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100立以上300立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300立以上的,或抛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 | 轻微 | 初次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 处5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多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上300立方米以上的,或抛洒面积在20至40平方米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38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单位 | 轻微 | 单位应缴纳垃圾处理费3000元以下未及时缴纳的 | 处应缴纳费用的一倍罚款 | ||||||||
一般 | 单位应缴纳垃圾处理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未及时缴纳的 | 处应缴纳费用的二倍罚款 | ||||||||||||
严重 | 单位应缴纳垃圾处理费5000元以上未及时缴纳的 | 处应缴纳费用的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个人 | 轻微 | 个人应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元以下未及时缴纳的 | 处应缴纳费用的一倍罚款 | |||||||||||
一般 | 个人应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未及时缴纳的 | 处应缴纳费用的二倍罚款 | ||||||||||||
严重 | 个人应缴纳垃圾处理费200元以上未及时缴纳的 | 处应缴纳费用的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 ||||||||||||
39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但不完整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有少分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但不完整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没有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但不完整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40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3%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1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4%的罚款 | ||||||||||||
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改正的 | 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 | 处3万以上6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6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42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轻微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在50——100立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 | 轻微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元罚款 | |||||||||||
一般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在50——100立方米的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面积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 处200元罚款 | ||||||||||||
43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能够服从管理,及时清除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三次警告后改正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多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44 | 对经营性企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45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 | 处5000元罚款 |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一般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得到主管部门认可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证据;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的 | 处5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作 | 处100000元罚款 | |||||||||||||
4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 | 对从事垃圾处置的企业处50000元罚款;其他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7天的 | 对从事垃圾处置的企业处5-8万元罚款;其他处1-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对从事垃圾处置的企业处8-10万元罚款;其他处2-3万元罚款 | ||||||||||||
47 | 对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移植树木2(含本数)棵以下且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限期补植,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的罚款 | |||||||||
一般 | 移植树木3(含本数)棵以上4(含本数)棵以下,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限期补植,处树木基准价值3.5倍至4.5倍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移植树木5棵以上的,或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 | 责令限期补植,处树木基准价值4.5倍至5倍的罚款 | ||||||||||||
48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20株以下)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砍伐树木2(含本数)棵以下且及时按规定补植的 | 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的罚款 | |||||||||
一般 | 砍伐树木3(含本数)棵以上4(含本数)棵以下且及时按规定补植的 | 并处树木基准价值6倍至8倍的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5棵以上的,或拒不按责令要求补植的 | 并处树木基准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 ||||||||||||
49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城市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对树木造成一定损坏的 | 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及时改正,对树木损坏较重的 | 赔偿损失,并处300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对树木损坏严重的 | 赔偿损失,并处500元罚款 | ||||||||||||
50 | 对擅自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排放污水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损坏花草、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在2平方米以下,对植物损伤较轻 | 赔偿损失,并处300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花草、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在2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对植物损伤较重 | 赔偿损失,并处300元至400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花草、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在6平方米以上,对植物损伤严重 | 赔偿损失,并处400元至500元罚款 | ||||||||||||
51 | 对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2平方米以下的,并期限改正的 | 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堆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 ||||||||||||
52 | 对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擅自采挖树木1棵的 | 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1倍的罚款 | |||||||||
一般 |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擅自采挖树木2棵至5棵的 | 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擅自采挖树木5棵以上的 | 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53 | 对损毁绿化 设施的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六)损毁绿化设施。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能及时改正但造成一般损失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造成损失较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未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损失严重的及盗窃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对不及时清理、补种、更新死亡树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在限期内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补植更新,且死亡树木2棵以下的 | 责令限期清理、补植更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一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在限期内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补植更新,且死亡树木3棵以上5棵以下的 | 责令限期清理、补植更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拒不清理、补植更新 | 责令限期清理、补植更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二千元罚款 | ||||||||||||
55 | 对在绿地内 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但对绿地破坏面积在5㎡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或者对绿地破坏面积在5㎡-1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至七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对绿地破坏面积在10㎡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6 | 对擅自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第五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但对绿地造成一定损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其破坏绿地面积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改正、屡教不改且对绿地造成损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其破坏绿地面积赔偿损失,并处400元罚款 | ||||||||||||
严重 | 对绿地造成损坏无法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其破坏绿地面积赔偿损失,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7 | 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能及时改正,但对绿地造成一定损坏,或者占用绿地面积在20㎡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其破坏绿地面积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能及时改正且对绿地造成一定损坏,或者占用绿地面积在20㎡-50㎡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其破坏绿地面积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教不改,或者占用绿地面积在50㎡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其破坏绿地面积赔偿损失,并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8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予其签订协议以为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但不超过3天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天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从事餐饮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规操作的处罚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与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2万元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3万元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证照 | ||||||||||||
60 | 对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内虽改正再次有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200元 | |||||||||||
一般 | 一周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以400元 | ||||||||||||
严重 |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逃避执法人员检查的 | 没收违法所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并处500元罚款 | ||||||||||||
61 | 露天烧烤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属实,夜间作业不超过两个小时或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一般 | 夜间作业超过两个小时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夜间作业,或拒不整改,不配合执法检查工作,逃避、拒绝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单位 | 轻微 | 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为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的;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拒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拒绝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藏匿销毁有关材料证据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 | 轻微 | 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为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的;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拒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拒绝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藏匿销毁有关材料证据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处罚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1.5万元以上2元万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
65 | 对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或者存在脱落等危险,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未及时清理、整修,排除障碍,恢复原貌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一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单位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个人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8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1000元罚款 | ||||||||||||
66 | 临街建(构)筑物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未采取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灯形式,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3000元罚款 | ||||||||||||
67 |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防尘措施,未清理施工现场,未拆除施工附属设施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措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5000元罚款 | ||||||||||||
68 |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水篦等设施出现污损、缺失、位移等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3000元罚款 | ||||||||||||
69 | 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箱)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0 | 对在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山体上粘贴、涂写、刻画、喷涂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每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 | 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 | 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损毁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停用、改建、迁移、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但不完整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有少分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但不完整的 | 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没有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但不完整的 | 处5万元罚款 | ||||||||||||
72 | 对责任人不能维护、修复、更新环境卫生设施,保持设置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损毁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停用、改建、迁移、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3 | 对作业单位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3000元罚款 | ||||||||||||
74 | 对从事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经营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不按要求收集、运输、处置、随意倾倒餐厨垃圾,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3000元罚款 | ||||||||||||
75 | 对不按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重量在0.1吨以下或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重量在0.1-1吨或面积在1-5平方米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重量在1吨以上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 处3万元罚款 | ||||||||||||
76 | 对未按指定地点堆放或未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归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3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4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500元罚款 | ||||||||||||
77 | 对不及时清除维修道路及公共设施产生的废弃物、不采取防污措施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违反规定,但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改正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超过3天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超过7天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7天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8 | 对不及时清运粪便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清运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造成化粪池、储粪池外溢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清运的 | 每吨处以2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予以清运的 | 每吨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经三次警告仍未能清运的 | 每吨处以500元的罚款 | ||||||||||||
79 | 对化粪池外溢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清运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造成化粪池、储粪池外溢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警告后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清理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多次警告后予以清理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三次警告仍未能清理的 | 处5000元罚款 | ||||||||||||
80 | 对运输垃圾或其他物料的车辆未按要求设置密封装置防止沿途泄露的处罚 |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4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