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
通 告
为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趁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之机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承德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需征收的土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以非法获取征地补偿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
(一)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下达相关通知后,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或林果苗木及违规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在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下达相关通知前,明显存在反季、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种植移栽的种植物,以及无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
二、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农作物、林木苗木、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下达相关通知后,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地上附着物必须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或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清除。
四、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敲诈或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由行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处置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报纪委监委依纪依法查处,严肃问责;村委会干部有上述行为的,除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外,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七、各乡镇政府、村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