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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托管镇,社区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承德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63号)、《承德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19〕4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对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建立高新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工管委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区工管委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区联席会议和区工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区社会事务局、区组宣部、区政法委、区教体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区妇联、上板城镇、冯营子镇、社区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由区工管委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社会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四、工作要求

  区社会事务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制定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议定事项的进展情况。

 

附件:承德高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承德高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组成人员

人:徐树星  工委委员 管委会副主任

副召集人:王正军   区社会事务局局长

   员:      区组宣部副部长

 魏立新   区政法委副书记

刘志钢   区经发局副局长

修志爽  区教体局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伦洪涛  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瑞斌  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区税务局副局长

刘明莹  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

   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

孙彦军  区总工会副主席

李红新  区妇联一级主办

吴鹏刚  区扶贫科科员

曹慧勇  上板城镇武装部长

王大鹏  冯营子镇副镇长

范功生  社区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社会事务局民政科,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务局副局长刘明莹同志担任。

二、具体责任

(一)区社会事务局

督促指导各镇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责任,配合区工管委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向上级民政部门上报。督促各镇民政部门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各镇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各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规范诊疗规程,合理控制用药,提高救治康复水平。指导全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服务。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水平。依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二)区组宣部

指导网络媒体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引导网络媒体和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现象,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三)区政法委

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在年度考核和综合评定中,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给予追责。指导各有关部门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四)区经发局

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完善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五)区教体局

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失学辍学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 年免费教育。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能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其父母务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六)区公安分局

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及时向民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办)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寻亲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该类儿童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为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七)区财政局

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八)区人社局

广泛宣传关于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以及用工岗位信息。

(九)区规划分局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做好相关项目规划许可证办理。

(十)区农业农村局

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十一)区国税局

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区扶贫办

指导各镇扶贫工作机构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十三)区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十四)区妇女联合会

组织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十五)各托管镇、社区办

严格按照区工管委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指导村(社区)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其家长情况信息,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精准施策。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社区)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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