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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2020〕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着力发挥社会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托底作用,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政府投入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捐助,激发社会各界关爱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积极性。

(二)坚持制度衔接、托住底线。加强与各种社会保险、社

会救助制度及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重点救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致贫。

(四)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救助对象和标准,规范救助方式和程序,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坚持尽力而为、保障基本生活,又坚持量力而行,做到精准、高效、公正、及时。

三、管理机构

(一)在省、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指导下,成立区社会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具体负责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社会救助基金会为慈善组织。

(二)区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建立健全会议决策、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区民政、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参选基金会理事或选派人员担任监事。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在区民政部门。

(三)区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5 至 15 人,其中理事长 1名、秘书长 1 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推荐本地区拥护党的领导、有社会影响力、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作为基金会负责人人选;秘书长由民政部门低保核查等机构负责同志或社会救助负责同志兼任,按基金会章程选举并履行责任。区基金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5 名,其中监事长 1 名、监事 4 名(财政、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各 1 人)。

四、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

根据基金会救助工作需要,确定 2 间办公用房、配套办公设备及必要的办公经费,并由相关部门(机关事务)出具相关证明。

五、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政府支持,在基金会创建初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区财政给予区基金会不少于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发挥初始引导作用。

(二)社会筹集,基金会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区基金会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多渠道、多形式为基金会捐助资金,扩大基金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向基金会捐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倡导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关爱和帮扶工作。

(三)特殊困难群众遇到困难,由区基金会具体负责救助。省、市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区给予资金支持,委托区基金会实施救助。

(四)区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6%时,可申请市基金会合作开展资助活动。市基金会接到申请后,对区基金会实际支出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区基金会根据市基金会确定支持的额度,上报拟资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市基金会审核后予以资助。

六、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范围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资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非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二)救助情形

1.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补充保险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申请人,从严控制救助。

(三)救助方式

救助采用货币支付和实物资助的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四)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 12 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

(五)不予救助的情形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七、申请审批程序

基金会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个人申请、镇(社区办)审核、区确认核发的程序办理,参照城乡低保办理业务确定申请审批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一)个人申请。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社区)委会可代为申请。村(社区)委会接到申请后,成立专门评议小组认真研究申请人实际困难情况。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低保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两委”成员、驻(包)村干部、党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经研究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呈报。

(二)镇(社区办)审核。镇政府、社区办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或父母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基金会确认。

(三)区确认核发。区基金会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社区办)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予以核发,并将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基金会每年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确保不出现贪污、挪用、冒领、挤占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区民政部门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督促其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三)区财政部门对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政部门要及时为基金会拨付初始引导资金。区民政部门要成立基金会筹备组,具体负责本级社会救助基金会筹建工作。

(二)依法制定章程。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基金会依照本实施意见,将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进行细化实化并纳入基金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救助工作。

(三)做好制度衔接。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基金会救助与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关爱特殊困难群众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特殊困难群众、关心支持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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