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冷链物流(含101公路改移)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承德冷链物流(含101公路改移)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上板城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收储
(一)收储范围。101公路改移项目。
收储面积以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所收储的土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于项目建设。
(二)补偿范围
在被收储土地范围内,下列合法资产及权益依法予以补偿:
1.农民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和村组预留的集体机动地;
2.收储界限内的集体、企业、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道路、生产经营性企业、温室大棚、冷棚、畜禽圈舍、鱼塘、果树、特殊树种、用材林、药材、花卉等);
3.已种植但当年未获收益的青苗。
(三)补偿标准
1.收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冀政〔2008〕132号、冀政〔2011〕141号、冀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亩补偿 10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按区片价60%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同意土地收储并自愿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农户,执行3.6万元/亩包干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道路、生产经营性企业依法评估,按照评估值补偿。温室大棚、冷棚、畜禽圈舍、鱼塘、果树、特殊树种、用材林、药材、花卉等如不同意包干补偿的,由评估公司以户为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补偿。已补偿农户的林木由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砍伐或移植,逾期视为遗弃,由土地收储方处理。
3.青苗补偿。未耕种的土地不予补偿;当年占用的已经种植未取得收益的,每亩补助青苗损失费1500元。
4.坟墓补偿标准
(1)农户自行解决坟址的,按照旧坟10000元/座,新坟12000元/座(三年之内的)的标准进行补偿。
(2)集体统一解决坟址的,按照旧坟4000元/座,新坟500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偿。坟墓迁移验收后5个工作日,坟墓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坟主。
(四)补偿款拨付发放
土地补偿款发放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研究确定发放方案,经上板城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发放到户。
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五)奖励政策
对同意收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及其补偿办法的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单位,按照2万元/亩标准奖励,随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一并发放。
二、拆迁安置
(一)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以2020年 4月 20日(签订补偿协议截止日)之前,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含施工工作面)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含规划许可证)拆迁户常住人口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包括:
1.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含规划许可证)拆迁户在征地范围内的家庭成员;
2.在征地范围内按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挂靠、回寄、临时居住的人口及死亡未销户的人口除外)。
3.户籍原在园区西路征地范围内村民小组,现户籍临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大中专在校生以及正在服刑人员。
(二)拆迁安置方式及标准
拆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户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均以每一农户持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标注的房屋(含规划许可证)确定一处主房。拆迁安置标准以主房(有证房)评估单价乘以安置面积计算安置费,一次性兑换货币补偿给被拆迁户。安置可采取三种安置方式,被拆迁户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以在册户口本为准)按照建筑面积30㎡/人的房屋标准,计算安置费(主房不再另行补偿);
(2)被拆迁户按照建筑面积100㎡/户的房屋标准,计算安置费(主房不再另行补偿);
(3)被拆迁户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安置费。除主房外其他附属物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安置户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和过渡安置,按规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方,经征收方验收合格的奖励10万元。
3.选择宅基地安置户,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由上板城镇人民政府及农户所在村委会组织协调选址,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镇村统一规划、村民自主建设。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宅基用地三通一平等相关费用。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及腾空交房顺序由所在村委会确定宅基地挑选顺序。
共用一宗宅基地的,由区国土部门审核确认后,共同享受宅基地安置。
4.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面积扣除0.3亩(用于置换安置)后剩余土地按15.6万元/亩补偿。
(三)奖励政策
被拆迁户于2020年 4月 20日以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该户奖励10万元;在2020年 5月 10日之前腾空交房的,每提前一天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4万元。
被拆迁户未在2020年4 月 2 0日以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在2020年 5月 10 日前腾空并交付房屋的,取消一切奖励待遇并依法拆除房屋。
非因拆迁户原因,未按规定时间腾空交房不影响4万元奖励。
(四)过渡安置费用
临时过渡期为12个月,4人以下(含4人)安置过渡费为1.2万元/户;4人以上的农户每增加1人增加过渡费1000元/年。过渡期满后未回迁的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过渡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过渡费。搬迁安置费4000元/户。
(五)资金给付方式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经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安置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三、法律责任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骗取安置补偿,故意阻挠、蓄意干扰拆迁安置工作的,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方案由承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