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交通运输领域)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交通运输领域 | |||||||||
1 | 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
2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3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
4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6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
7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
8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
9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省交通厅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
10 |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省交通厅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
11 | 健康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海事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院 |
附件2
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交通运输领域)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事中事后核查方式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交通运输领域 | ||||||||||
1 | 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警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2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公安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3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4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6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运输管理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7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令)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运输管理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8 |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省级运输管理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
9 |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省级运输管理部门 |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 行政协助核查(协查函) |
河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