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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区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3项)

承德高新区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3项)
序号中介服务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
要件名称
备注科室
事项名称事项名称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审批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经济科
2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审批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经济科
3编制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行政审批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经济科
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审批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3号)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经济科
5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行政审批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4号)第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经济科
6财务审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2012年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科
7资本验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审批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一条验资报告
社会科
8资本验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审批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成立、变更验资报告
社会科
9资本验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行政审批局《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条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社会科
10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市级文物部门只受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事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社会科
1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十二条
评价报告
社会科
1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
社会科
1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卫生部令第80号,于2011年2月14日发布)检测报告《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年版)》: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社会科
14绿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审批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
建设科
15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农林水
1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评审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在边界除外)办证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2020年 承环发﹝2020﹞4号文件入河排污品设置论证报告书如有需要,委托评审农林水科
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
17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农林水
18洪水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农林水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河道采砂)审批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冀水建管〔2018〕122号)第八条
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农林水
19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审批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农林水
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九条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21安全设施设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2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公安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

23安全评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1000人-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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