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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非税收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信息公开

项目类别

征收标准(元/㎡)

收费依据

责任人

责任领导

备注


一、住宅类建设项目

148

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承财城建﹝2017﹞20号)

邬佳月、王芸

张亚强、袁雪松

 2020年4月0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调整为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高新区滦阳御园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2056952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小计



1、不享受减免政策的非住宅建设项

110


2、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77


3、大学、中专、技校教学设施建设项目

77


4、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

55


5、党政机关、财政款事业单位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55


6、小微企业建设项目

55


7、其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补数配套费



 

附: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承财城建﹝2017﹞20号)

 承德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承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住的批复》(冀财税[2017]23号),现将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双桥区、双滦区、开发区、住宅148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

营子区、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县城住宅及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20元/平方米;

宽城县,县城住宅及非住宅8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40元/平方米;

兴隆、平泉、丰宁、承德县,县城住宅及非住宅9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及非住宅40元/平方米。

城市配套费征收调标后的执行时间是:2017年4月1日。

二、城市配套费缴费主体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三、城市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人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住建部门凭同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或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规划部门为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市区(双桥、双滦、开发区)城市配套费以2015年为基数,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级,由市本级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支出”科目。

 

                                                                                           承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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