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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等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等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托管镇、社区办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202312号)和《承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承市20238号)有关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低保条件。各托管镇(社区办)要认真梳理本级低保审核确认政策文件,对存在非必要限制性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改。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实施单人保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条件,但确因怀孕、哺乳或者照顾2周岁以下婴幼儿期间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等原因而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其供养人不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仅计算供养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供养人为其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不计算其供养费用;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其供养费时可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和条件合理设置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托管镇(社区办)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将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三合一”,根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符合其一即直接给予相应救助,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期间,如非低保家庭故意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的,对已死亡低保对象发放的低保金可不再追索。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承德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不再重复核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三个月低保标准。各托管镇(社区办)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拓展优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和结果应用,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核对机构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配合省民政厅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主动开展对接,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形成信息共享、资源互补,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核对网络。对在规定核对时限内省级核对系统未反馈的核对项目视为无异常,确保审核确认时效。

)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强化河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托管镇(社区办)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托管镇(社区办)民政部门要统一公示栏设置地点、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和格式。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严禁公开公布身份证号、罹患疾病、未成年人、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与享受救助保障待遇无关的个人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三)强化本地户籍人员救助。推进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外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以由具有我省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在我省居住,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具有我省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强化配套资金落实责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保标准调整、保障人口变化等情况,不断加强资金保障力度,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加强民政、财政、代理金融机构三方协调衔接,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各类救助金和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托管镇(社区办)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高新区农业农村局

 

 

 

 

高新区财政局              

                                 2023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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