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销售和中心城区、
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销售、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全市全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在中心城区和划定的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下称禁售禁燃)。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承德高新区全域范围。
(二)中心城区周边的重点乡镇,包括隆化县蓝旗镇、韩麻营镇、章吉营镇、汤头沟镇、中关镇,承德县高寺台镇、两家乡、岗子满族乡、头沟镇、仓子乡、岔沟镇、三沟镇、六沟镇、石灰窑镇、孟家院乡、甲山镇、满杖子乡、鞍匠镇、刘杖子乡、新杖子镇,滦平县红旗镇、小营乡、付营子乡、西沟乡、金沟屯镇、张百湾镇全域范围。
(三)市辖八县(市)县城建成区所在乡镇(街道)全域范围。
三、除上述区域外,市辖八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其他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区域,并予以公告实行。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承德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供销和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售禁燃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查处外,还要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七、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视情给予5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应急管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8月31日发布的《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