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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桥冯镇罚决字[2024]第2号

被处罚人姓名:郑某某。

经依法查明,你在2019年4月、2022年11月,滥伐林木(慢生杨),采伐林木总株数14株,采伐林木总蓄积 2.727立方米。该慢生杨林木价值捌佰壹拾捌元壹角整(¥818.1元),其对上述行为及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的陈述笔录、现场照片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五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肆元叁角整(2454.30元)的罚款。

2、限你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在原地补种原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罚款缴至户名: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50926501040002345,开户行:农行承德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60日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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