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桥冯镇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任某某,男,身份证号;130802************住址:高新区冯营子镇秋窝村
根据2023年6月12日,高新区城市管理部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秋窝收储地有十轮渣土车斜土,该地块涉嫌收纳建筑垃圾情况,线索移交到我镇后,经我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在秋窝村收储地收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在2023年6月10日到12日期间,未办理审批手续在秋窝村收储地收纳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2023年6月12日,我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留取十轮货车、铲车现场作业等影像资料,有当事人、货车司机、铲车司机、施工现场负责人笔录等证据证明,现场实地测量收纳建筑垃圾约为1800立方。
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镇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做出责令你7内自行将收纳的建筑垃圾清除完毕并处人民币参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罚款缴至户名: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账号:50926501040002345,开户行:农行承德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