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触屏版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双桥冯镇罚字〔2023〕004号

被处罚单位:水泉沟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02ME3194227X。

我镇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建办公楼(村民活动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6年9月在水泉沟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564平方米建村委会办公楼(占耕地77平方米、田坎22平方米、其他草地34平方料)、公共厕所(占耕地16平方米、田坎4平方米、其他草地61平方料)及院内地面水泥硬化35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

1.水泉沟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冯营子镇水泉沟村委会。

    2.原村主任李学利死亡证明一份。

3.《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限期提供证件通知书》1份、《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对水泉沟村委会办公楼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核查的函的回函》1份、《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对水泉沟村委会出具规划认定函的复函》1份,证明水泉沟村委会违法占地的事实。

4.《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证明水泉沟村村民活动中心564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面积133平方米,公共厕所占地81平方米,活动场地〈水泥硬化场地350平方米)。

5.地籍认定材料1份,证明水泉沟村委会办公楼(村民活动中心)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地类性质。

6.规划认定材料1份。证明水泉沟村委会办公楼(村民活动中心)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

7.现场照片1张。证明水泉沟村委会办公楼(村民活动中心)现状。

我机关已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

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经过集体开会研究,

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做出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4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村民活动心〈二层砖混用房〉建筑面积266平方米、占地面积133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层砖混用房81平方米和活动场地〈水

 

硬化场地35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60日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冀ICP备2020023644号-2    冀公安网备 13080502000088号

网站标识码 1308000005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4255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