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冀自然资规〔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22年7月13日由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
房地产办证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省持续推进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各项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用地、住房办证慢、办证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破解。按照现行的交地、交房与登记办证办理流程模式,交地后要履行地籍调查程序才能登记发证,购房群众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后很长时间交不了证,有的楼盘甚至因为项目违规建设或烂尾等多种原因无法综合验收,更是迟迟办不下证来,交地、交房与登记办证未能同步办理,影响企业办理开工、融资贷款,影响购房群众落户、子女入学或交易房产,导致群众信访舆情不断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助力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学习借鉴湖南、山西、山东等省先进经验,优化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缴税、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2.“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
“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3.为什么要推广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
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不动产单元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生命全周期,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上增加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登记发证等各项业务,便于业务环节前后衔接和信息共享查询追溯。
4.如何开展“交地即交证”?
调整优化土地供应、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申请、登簿发证业务流程,在土地供应前准备阶段,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自愿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企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交地手续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5.如何开展“交房即交证”?
调整优化竣工验收备案、土地规划房产测绘、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自愿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增加“交房即交证”约定,对拟施行“交房即交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等,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提前做好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具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收集整理录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开展验房交房,购房人及时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采取现场集中交房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代办等方式,交房时同步或提前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6.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有什么举措?
大力推进“一窗办事”,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综合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办税联办业务。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能够通过实时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自行提交。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延伸并深化服务内容,在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贷款合同时,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购房人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将委托授权和购房信息批量报不动产登记机构,由购房人单独提出登记申请。探索推动不动产涉税业务、不动产登记费网上缴纳。加大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应用。
7.为什么要全面开展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二卖”、防范交易风险的法定手段。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对预告登记没有约定或约定为不办理,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预告登记”约定后,购房人可以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保障购房人将来实现物权。
8.“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目标是什么?
稳步推进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2022年底,各设区市和不少于80%的县(市、区)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3年底,各县(市、区)不少于50%以上新供地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4年底,新供地项目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