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监管银行:
按照我市《推动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有关要求,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做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同时复工复产,缓解企业项目资金压力,现将调整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预售节点监管资金重点额度由项目报价总额35%监管标准降至30%(监管标准的下限不低于2000/㎡,上限不超过3000/㎡)。
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建设进度,按照预售节点比例降低相应的重点监管额度。
(一)监管项目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二节点的,降低监管额度至70%;
(二)达到主体封顶节点的,降低监管额度至50%;
(三)完成二次结构节点的,降低监管额度至25%;
(四)完成楼体外墙装饰节点的,监管额度为15%;
(五)完成竣工验收节点的按照150元/㎡进行监管;
(六)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节点的按照80元/㎡进行监管。
原有已经在监管程序里的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照实际建设进度同步降低。
二、增加“外墙装饰”支取节点
在原有5个使用节点的基础上增至6个使用节点,既:完成楼体外墙装饰节点(指:完成楼体外墙涂料粉刷、外墙瓷砖粘贴等外部装饰装修)。
三、简化支取手续
(一)支取重点监管额度以外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外的资金使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决定,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网上直办理,无需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支取重点监管额度以内资金。开发企业申请符合使用条件的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可通过网上申请、核准、划拨。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业务。申请资金监管协议、节点批复、合同撤销退款和解除监管业务的,全部实现网上申报、核准。
四、有关要求
(一)开发企业。一是不得利用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售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二是保证网上申办各类资金监管业务中提供的要件真实、准确、有效。
(二)监管银行。一是不得采取任何理由拒付、迟付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业务即时办理。二是要认真核实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信息,不得擅自支付预售资金。三是在发放按揭贷款前,应主动查询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贷款直接发放至资金监管账户。四是不得利用非资金监管账户为开发企业收取定金、首付款、全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住建部门将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承市政规〔2018〕1号)规定和三方《资金监管协议》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监管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期间暂停监管资金使用,并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关闭网上签约系统,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