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付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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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阳铂悦山二期承德南站警务亭旁绿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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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000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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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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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巡查发现 |
检查时间: 2020 年 5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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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人员: H581206977 H581206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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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
2020年5月14日,我中队日常巡查时发现,冀H1V313号车主付晓龙在铂悦山二期承德南站警务亭旁,绿地内停放车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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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根据《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冀H1V313号车主付晓龙作出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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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承德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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