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张永建 | |||
地 址:铂悦山二期承德高铁南站警务室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7211988****585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0000029 | ||
执法依据: 《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 |||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 | 检查时间: 2020 年 4 月 1 日 | ||
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法人员: H581206977 H581206973 | ||
案情摘要 | 2020年4月1日,我局日常巡查时发现,豫A31HH6号车主张永建在铂悦山二期承德高铁南站警务室旁,绿地内停放车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 ||
处理结果 | 根据《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豫A31HH6号车主张永建作出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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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承德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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